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国计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学位类型等授予学位,并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的学生录取注册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按照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准予毕业者,可申请学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所学专业的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四)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并通过答辩,论文总评成绩中等及以上。
(五)参加中国计量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英语考试,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英语三级(CET-3)及以上考试,或参加教学点所在省教育厅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或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PRETCO-A)。成绩合格,且考试需在毕业前完成。
第六条 凡符合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已取得毕业资格并满足学位授予其他各项条件,但课程的平均成绩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学生在学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以中国计量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作者在《中国计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入学当年版)或国际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会议论文被SCI、SSCI、EI、CPCI-S等检索1篇。
(二)在学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我校须为第一专利权人,发明专利证书不得有转让、变更或者购买记录。
(三)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1.获得国内研究生入学资格;
2.获得国外研究生入学资格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除学历、学位条件外,其他入学条件均达到;
(2)有效期内的雅思成绩总分不低于6.5分。
(四)完成支援西部地区及省内欠发达地区一年及以上。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七条 自学考试所修专业是本校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位授予条件(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名单为准),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自学考试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含免考课程)。
(二)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分达到70分(含)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及以上。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相应学位申请材料,提出学位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公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报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学位授予决定。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准。
(四)学校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五)学校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且须在毕业当年提出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的一年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学位授予审核结果后,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结果公布后15天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诉。继续教育学院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中量大学位〔2020〕6号)同时废止。
中国计量大学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