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函〔2022〕170 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 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校外教学点 设置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主体责任。高校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强化学历教育工作的政 治把关作用。要秉承公益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重要工作日程,规范设置校外教学点,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二、落实归口管理。高校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按
要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不符合 要求的学校须在 2022 年 10 月底前完成整改。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 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评估,落实常态化监管责任,定 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完善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统一审批高校与设点单位的设点协议。
三、严格站点设置。高校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便于管理的原则审慎布局校外教学点并选择合作设点单位。拟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的合作办学单位, 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高校可适当保留目前合作单位中符合
《通知》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 增。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严格按教育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要求执行。
四、严控数量范围。高校应根据办学定位、优势特色、以及 地方人才需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及专业布点。省内高校经设区市教育局认可后视情在区域内设置若干个校外教学点,但全省
范围布点总量不超过 25 个。同一设点单位,其合作高校原则上
不超过 5 所,不符合要求的须在 2024 年底前完成整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
“双一流”建设计划的省外地方高校,可申请在我省设置 1 个校外教学点,所开设专业应为我省紧缺本科专业和我省高校未开设 的紧缺专科专业。每一校外教学点设置专业不超过 10 个。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五、强化监管职责。各地要强化对辖区内校外教学点布局的统筹,严格设置工作。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报备事项要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逐级提出建议。要加强对已报备的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 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抓好排查整改。根据国家要求,2022 年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工作,开展全面排查整改。排查整改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至 2022 年 12 月中旬,分 3 个阶段实施。
(一)梳理排查阶段(2022 年 6 月—7 月)。各地、各高校要对照《通知》要求和设置条件、标准,对现有校外教学点进行 全面梳理,制订排查整改方案,对每个站点撤销、保留、整改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和理由,落实整改目标、措施与责任人,明确整 改时限。各高校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前将《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整改清单》(附件 1)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教学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各地结合高校处置意见和当地实际,提出区域内校外教学点处置意见,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前将《各地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统计表》(附件 2)报送省教育厅,同时抄送相关高校。
(二)整改落实阶段(2022 年 8 月—10 月)。各高校按照整改方案和地方处置意见逐项对照整改,并形成整改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整改方案制定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连同《高校学历继 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联系表》(附件 3)于 2022 年 10 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2 年 11 月—12 月中旬)。省教育
厅将在各校集中排查整改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集中调研,检查 各高校校外教学点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从 2023 年 1 月起,按照教育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
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恢复正常年度设置与报备工作。
(二)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报备但不符合新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 2023 年起给予 2 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满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能完成重新报备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三)对于目前合作单位中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
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机构(已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 年以上),可先安排整改,在整改期内转登回“民非”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重新纳入,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 全面修订与校外教学点的协议,认真落实“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的规定,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五)上述报送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以 PDF 版和电子稿报送我厅职成教处。联系人:周仙宝,电话:0571-88008681, 电子邮箱:jyt_zcj@126.com。
附件:1.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整改清单
2. 各地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统计 表
3.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联系表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 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 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 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 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
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 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 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中央 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 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 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三、压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 销。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支 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直接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职责要求。高校应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通过与设点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约束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职责及其权利和义务,以及中止合作协议的情形等。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
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五、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要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国家开放大学主讲教师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辅导教师可由分部认定选用。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高校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高校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要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高校法 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 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七、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 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 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高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 等酬金统一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国家开放大学校外教学点教师酬金由总部、分部财务部门分别据实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制。教育部负责制定全国校外教学点的宏观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有关工作。高
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 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 设置工作。
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各地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 对省域内每个设点单位承接的高校校外教学点数和开设的专业 数等作出上限规定,对省域内校外教学点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要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 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对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给予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
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加强组织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 校外教学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从 2023 年 1 月起,按照
《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 可从 2023 年起给予 2 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附件: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8 日
附件
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
第一条 高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校外教学点、开放大学在系统外的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依照 本指引进行。
第二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
(二)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 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四)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
养。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
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 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 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高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
(二)高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三)高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与 要求如下:
(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 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 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 1 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 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
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现代远程教 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
备案材料包括:
1. 备案表(见附表 1);
2. 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
料;
3. 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 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 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
6. 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 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 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 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每年 4 月底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参考要点见附表 2)并备案,对不符合
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 议。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教育部(汇总表见附表 3)。
(三)每年 6 月底前,教育部结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统筹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布全国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
第六条 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 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 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高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高校基本信息 |
高校名称 |
| 高校所在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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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代码 |
| 高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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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地址 |
| 高校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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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 分管校领导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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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负责人 |
|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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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 |
| 高校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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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邮箱 |
| 高校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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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处)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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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校外教学点基本信息 |
设点单位名称 |
| 设点单位所在省辖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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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法人 |
| 设点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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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主管或审批部门 |
| 校外教学点管理协议签署时间及期限 | 签署时间:年 月 日协议生效:年 月 日协议截止:年 月 日 |
校外教学点地址 |
| 校外教学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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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负责人 |
| 设点单位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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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
| 校外教学点联系人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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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邮箱 |
| 校外教学点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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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 |
| 是否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 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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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双一流” 建设高校 |
| 是否为医学或涉医校外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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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设点单位经费 分成比例(与学费总额之比) | % |
招生计划 | 专业名称 | 招生层次 | 招生人数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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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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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年 |
(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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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年 |
计划在籍生总数 |
| 本科人数 |
| 专科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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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 |
可用的办学场所面积 (平方米) |
|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场所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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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使用的计算机数 量(台) |
| 录播、直播室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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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研办公用房面 积(平方米) |
|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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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室规模(开设外语类专业的校外教学 点需提供) |
| 可供使用的图书藏量(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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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是否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 关标准和要求 |
| 其他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 件 | (可通过协议明确) |
人员配备 |
稳定承担该教学点 任务的主讲教师总数 (人) |
| 辅导教师总数 (人) |
| 教 辅 人员总 数(人) |
| 管理人员总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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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 | 姓名 | 出 生年月 | 性别 | 职称 | 学历/ 学位 | 所在单位 | 专业领域 | 拟任教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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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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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教师 | 姓名 | 出 生年月 | 性别 | 职称 | 学历/ 学位 | 所在单位 | 专业领域 | 拟辅导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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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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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人员 | 姓名 | 出 生年月 | 性别 | 职称 | 学历/ 学 位 | 所在单位 | 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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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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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性别 | 学历/学位 | 承担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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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可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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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意见 | 设点单位负责人(签字) 设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意见 | 学校领导(签字) | 高校(公章) | 年 | 月 | 日 |
高校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地方高校跨省设点需填写此栏,其他情况无需填写) | (盖章) | 年 | 月 | 日 |
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意见(或就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设点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 | (盖章) | 年 | 月 | 日 |
高校材料 | 评议要点 | 参考标准 | 要求 |
1-备案表 | 签字 | 校领导签字、设点单位负责人签字 | 材料完整、规范 |
盖章 | 盖双方单位公章 | 材料完整、规范 |
2-论证报告(含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基本情况,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 要性、可行性、条件保障等) | 盖高校公章 | 材料完整、规范 |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 公会会议纪要 | 盖高校公章 | 材料完整、规范 |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 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盖高校公章 | 材料完整、规范 |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复印件 | 由高校核验原件后盖高校公章 | 材料完整、规范 |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 单位法人承诺不传让办学权、不设立点外点、不与中介机构合作,盖设点单位 公章 | 材料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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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配备 3 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 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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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 |
| 信息完整,核查地点是否为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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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 1:200。上述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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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
| 办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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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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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教学点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 | 信息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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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学生规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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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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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 | 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 200 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 100 人,教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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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协议 | (提供办学场地证明,如土 | 所总面积增加 50 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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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于 40 台(学生规模为 200 人以下),机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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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使用证、房产证、租用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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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复印件,不得选用有安全 | 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5;图书藏量不少于 5000 | 实地考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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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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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患的场所,提供消防和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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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 40 座的语音室;与开设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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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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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相适应的实验实训条件。上述具体指标各地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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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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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实际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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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 信息完整 |
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 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 内容符合相关要求,拟招生人数 与校外教学点基本条件相匹配 |
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 经费分配比例与承担任务匹配 |
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 有效期合理 |
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 规范合理 |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 案 | 盖高校公章 | 材料完整、规范 |
9-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 盖高校公章 | 材料完整、规范 |
10-其他佐证材料 |
| 材料完整、规范 |
附表 3
XX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汇总表(含保留、
撤销、停招、新增)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省辖市 (区) | 高校 | 设点单位 | 设点单位性质 | 校外教学点名称 | 设点单位法定代表人 | 校外教学点地址 | 邮编 | 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招生层次 | 开设专 业 | 在籍人数 | 是否面向单位内部招 生 | 校外教学点状态 | 备注 |
举例说明 | 南京 | XX 大学 | 南京传媒学院 | 普通高校 | XX 大学南京传媒学院校外教学点 | XXXX | XX 市XX 区 (县)XX 街道 XX 路 XX 号 | 210036 | XXXX | XXXX | 专升本 (选择) | 专升本: 新闻学、广告学 (选 择) | XXXX | 否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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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整改清单
填报单位:XXX 高校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站点名称 | 设点单 位 名称 | 设点单位性质 | 招生层次 | 开设专业 | 在籍人数 | 是否面向单位内部 招生 | 处置情况 | 下步举措(含善后处置、整改措施) | 备注 |
意见(撤销、 保留、整改) | 理由 |
一 | XX 函授站(省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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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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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XX 函授站(省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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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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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保留仅指完全符合《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
附件 2
各地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梳理排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XXX 设区市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站点名称 | 站点所属 高校名称 | 设点单 位名称 | 设点单 位性质 | 站点所属 高校意见 | 处置建议 | 备注 |
意见 (撤销、保留、整改) | 理由 |
1 | XXX 函授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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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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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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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保留仅指完全符合《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
填报单位(盖章): XXX 高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归口管理部门名称 | 部门负责人名单 |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 联系人名单 |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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